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4页(248字)

根据假扣押之裁定而进行的执行。假扣押之执行一般应于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也可与裁定送达同时进行。假扣押之执行不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而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假扣押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进行。假扣押执行后收取的金钱和依分配程序应分给各债权人的份额,应予提存。对于假扣押的动产,如其价值可能减少或者需花费过多的保管费用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或者依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拍卖所得金钱,应予提存。假扣押之执行,执行法院可适用强制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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