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5页(602字)
又称审判上的认知。指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不需当事人等举证证明就可予以认定。这些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则属于勿庸举证的事实之列。作为司法认知的事实,主要的有:①众所周知的事实,包括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地理上的名山大川在何处,四季更替、水往低处流等自然现象,常见物品的一般用途,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当然,众所周知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都知道,而且对某些事实的了解,不仅受时间推移的影响,还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又具有相对性。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存在既无疑问,法官和陪审员作为当地社会的成员,也必然知道,准许其认知,就可提高工作效率。②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指法官和陪审员因执行司法职务而得知的各种事实,包括在本诉讼中得知的和在其他诉讼中知道的,如关于本诉讼中某诉讼文件已于何时依法送达,另一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地方政权的区域划分等。此外,有些学者认为,司法认知的对象,除事实以外,还应包括法律,因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对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不管当事人双方有无争执,法院均可不用证明而认定其是否真实,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合议庭成员对某种事实是否为众所周知或者系职务上已知的,如有不同意见,应依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司法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