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页(321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11条规定,凡令人满意地,并最近完成了其对联盟应承担的财政义务的成员,将享有以下权利:(1)根据章程诸项条款,参加联盟大会;(2)根据章程条款,有权向中央委员会提代表候选人;(3)对那些因死亡,任期届满而退休,经中央委员会同意而撤销其委任,以及被拒绝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他们的代表,可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继任人选;(4)可接受联盟秘书处一切服务、咨询、联盟活动的信息、联盟权力机构的会议报告以及所有ICA出版的印刷品等;(5)可向执委会、中央委员会和联盟代表大会提供建议;(6)根据章程的规定,有权参加联盟的任何专门组织;(7)可向联盟申请关于合作发展方面的帮助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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