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地区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页(510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6章规定,联盟可建立由地区理事负责的地区性组织,在联盟理事的领导下进行,并对下列活动负责:(1)协调本地区的合作社发展力量,推动经验交流;(2)项目说明、制定、准备和估算;(3)在本地合作社基础上,推动国内合作社最高组织的建立和发展;(4)组织特别议题的研讨会,包括支持合作社活动中的妇女、青年的参与计划。地区理事负责向联盟理事递交年度计划和预算,以便获得批准并纳入ICA的总体预算。地区性理事会的设立是为了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地区性组织工作:(1)制定关于地区性组织活动的总体政策;(2)总结地区性组织活动的结果;(3)作为一种永久性联合组织在本地区的国内合作社运动和地区性组织之间协调工作。理事会由地区性组织涉及范围内各国所推送的两名成员组成,他们任职期为一届代表会议期。每一理事会选一名主席、副主席及4人以上的成员,他们在各届理事会之间代替执行组织协助地区理事的工作。他们也同样任职一届代表会议期。根据理事会职能需要,设立理事会的分会机构。理事会每年召集一次会议。地区理事是理事会及其执行机构秘书,并保证把所有宪法事宜提交联盟执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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