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政策方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页(493字)

韩国《农业农村基本法》第2章农业农村政策的基本方向中第5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在制定并实施农业政策方面,以市场经济原理为基础追求效率性,同时应考虑农业的公益性职能。第6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认识到,稳定供给粮食是为国家健全的发展和国民的生活安定所必须的要素,为此应确立和维持适量的粮食自给标准,为确保适当粮食库存量而努力。第7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通过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综合性农业结构的改善,应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努力增加农业的收入。第8条规定:(1)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把农村发展成为城市连接的生活空间,应努力增加农村的舒适性。(2)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保留与继承固有的传统和文化,增加农村居民的福利。第9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自治团体为增加农业的保护职能,促进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及消费,应培育可持续环境亲和的农业。第10条规定:(1)政府针对南北韩统一问题,应调查研究北韩的农业生产体制、农地及农产品流通制度等。(2)政府应认识到南北韩之间的农产品交易是民族内部交易,应该为增进南北韩之间农业部门的相互交流及合作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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