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经济机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7页(1050字)

保加利亚部长会议1981年12月31日通过《关于农业经济机制特殊规则的条例》,由5章80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指出本条例是根据保加利亚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进一步贯彻运用经济方法和综合完善经济机制的方向,制定公有经济、个人经济和辅助经济的农产品生产管理的特殊规则。规定所有经济组织都应实行经济核算和自负盈亏原则;劳动集体和领导机关的物质刺激和社会发展应在统一的原则上实现;合同是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经济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应从作业队开始就在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力)完全结合的条件下运用经济方法和经济机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实施计划增加必需的补充资源的生产,必须在外汇和列弗完全自负盈亏的原则上进行;经济组织(新鲜和加工的农产品生产者)可以不经过收购组织转手,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第2章生产作业队,规定作业队是农业组织结构中基本的生产组织和社会经济单位。同时规定,同保加利亚人民银行发生直接关系的作业队实行经济核算,其余队实行内部经济核算;作业队工人的工资直接取决于基本实物和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当年预付的劳动报酬不超过概算的90%;作业队可将30%以内的超额产品作为实物奖发给队员;只有在完成产品销售计划的条件下才能增加队领导干部的个人工资;在劳动消耗大的生产和山区、半山区及公有经济生产基础不足的情况下,可采用家庭承包的办法;队里行政管理人员、科学工艺人员、设计人员和工人数目可以减少,而不改变“工资”基金总数。第3章经济组织,规定农工综合体是农业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它对公有经济、辅助经济和个人经济的发展负责,从州农工联盟接受本条例规定的国家计划任务、标准和限额的指标;未列入国家义务交售计划任务的产品,可由综合体同收购组织、零售商业组织自行协议,进行收购,不经批发组织转手时,有权获得批零差价;经济薄弱的综合体可免除其出售农产品的国家计划任务,有权自由地按市场限价或零售价格出售全部或部分产品。本章还对向综合体供应主要技术原材料必须签订合同、农工综合体按统一价格收购、出售农产品、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付生产开支、内设货币基金、农工综合体应取得国家预算和全国农工联盟集中掌握的基金等问题作出规定。第4章州农工联盟,规定其是自愿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拥有经济组织联合公司的权利。第5章全国农工联盟,对联盟制定计划的基本任务、设立货币基金、与科学技术组织联系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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