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认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页(314字)

韩国1986年《促进特定地域综合开发特别措施法》第29条规定:(1)事业施行者在开发事业完毕时,依据总统令规定的事项,须立即取得建设部长官的竣工认可。(2)建设部长官在接到依据第1项规定的竣工认可的申请时,在进行竣工检查后,认为该开发事业已经按照依据第15条规定的实施计划完毕时,须将竣工认可完毕证交付事业施行者,并在官报上公告之。(3)事业施行者取得依据第1项规定的竣工认可时,依据第16条的规定,按照实施计划的承认而拟订的准许、许可或者认可,视为该事业已经取得竣工检查或者竣工认可。(4)事业施行者在依据第1项规定的竣工认可之前,不能使用开发事业所造成或设置的用地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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