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岛地区振兴国家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页(224字)
日本1986年《振兴半岛法》第6条规定,国家应该注意就基于振兴半岛计划事业的实施,采取必要的财政、金融上的措施。第7条规定,国家在基于振兴半岛计划的事业实施所需要的经费方面,每年在国家财政允许的范围内,努力促进该事业的顺利实施。第8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为了完成振兴半岛计划、安排完成这一事业所需的经费而发行的地方公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限于资金管理及该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状况许可,给予特别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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