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70年农产收购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页(331字)

1970年12月7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批准《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条例》。共10条。主要规定:(1)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直属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在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直属加盟共和国采购部,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由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总检查员领导,总检查员下设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员。区采购局国家总检查员和国家检查员由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总检查员任免,在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则由加盟共和国采购部长任免。(2)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权利。(3)区国家农产品收购和质量检查局具有刻有加盟共和国国徽和本局名称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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