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训基金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页(377字)
韩国1983年《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中规定,农渔民后继者基金及收益金可作为稳定农渔民后继者的营农、营渔事业的融资金和提高农渔民后继者素质的教育训练费使用。《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施行令》规定,融资对象事业包括:种植业、畜产业、蚕业、园艺及经济作物栽培、营农机械化事业、渔船渔业、增殖和养殖渔业、集体渔业、内水面渔业、定置网渔业、农水产品处理加工业、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其他事业。作为融资支援对象的农渔民后继者,从有定居农渔村的意思有能力勤勉诚实的人中选定。对农渔民后继者的融资,为信用贷款或附信用保证贷款。融资金的利率为年息5%,特殊情况时,农林水产部长官同财政部长官协商后可调整。融资的期限和融资资金的限度,参酌事业的内容、收益性、偿还能力等,经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审议会审议,由农林水产部长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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