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6页(348字)
日本《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11条规定:(1)设立机构,必须有15名以上,具有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士作为发起人。(2)发起人必须制定章程及事业计划书,向民间团体募集资金。第12条规定,发起人必须在完成前条第2项的募集工作后,将制定的章程及事业计划书提交农林水产大臣和大藏大臣,申请设立许可。第13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和大藏大臣,必须逐条对照本法所列条款,对申请进行审查。第14条规定:(1)指定了理事长后,发起人必须立即将事务移交给理事长。(2)理事长在接受前项移交后,必须迅速要求政府及民间团体交纳投资资金。第15条规定:(1)理事长在资金到位后,必须立即根据政令规定,进行设立登记。(2)机构在设立登记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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