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清算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200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在农业协同组合解散中担任清算人者,须自其就任之日起2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其住所和姓名。在登记申请书中,如组合长不是清算人,须附具证明申请人的资格的文件。(2)在清算终结时,清算人须于2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3)在清算终结登记申请书中,须附具证明清算人已取得对决策报告书承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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