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186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3章规定:(1)关于章程更改、解散、会员除名、负责人解任、事业年度事业计划制订及更改、经费征收及征收方法等事项,须经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决议。(2)决议事项须经都道府县中央会正式会员、全国中央会须经代议员半数以上出席,由其表决权2/3以上多数通过。(3)中央会大会议程按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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