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生产合作社社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6页(619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111条规定:(1)合作社社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退出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应向他支付其股份的价值或交付与其股份相当的财产,以及付给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向退社的社员支付股金或其他财产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和合作社会计资产负债表批准之后进行,但合作社章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2)在合作社社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时,以及在生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将社员开除出合作社。监督委员会委员或执行机关成员,如果是其他类似的合作社的社员,可以根据社员大会决议开除出合作社。被开除的合作社社员,有权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取得股金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3)合作社社员有权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合作社的其他社员,但法律和合作社章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须经合作社同意方可将股份(部分股份)转让给不是合作社社员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社员对该股份(部分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4)在生产合作社社员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作社的章程没有不同的规定,他的继承人可以被吸收参加合作社,否则,合作社应将死亡社员股份的价值付给其继承人。(5)只有在合作社社员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其私人债务时,才允许依照生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因合作社社员的私人债务对其股份进行追索。不得因合作社社员的债务而对合作社不可分基金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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