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成立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4页(301字)

法国1959年《关于农业合作立法章程的法令》第2章合作社的成立中规定:(1)成立农业合作社要有公证书或私署证书。初建资本认购名单和付款情况要附在建社公证书或合作社成立大会纪要后面。(2)合作社成立的当月,要将成立大会纪要抄件、合作社公证书副本、董事会董事和合作社主任名单及其职业、住址,提交合作社所在地区大法院档案室备案。(3)在规定期限内,合作社要在所属地区的合法广告报上公布名称、社址、任务、区域、期限、建社资本、董事和稽核以及授权代表合作社签字人的名字。(4)变动合作社名称、期限、社址、任务、区域、稽核和代表合作社签字者也需要备案和登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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