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董事会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2页(349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董事会职权包括:(1)制定合作社必须遵守的总政策,在计划范围内指导合作社的活动。(2)检查合作社的事务及其活动,监督合作社的工作,任命和管理合作社的工作人员。(3)召开必要的会议,规定董事会成员和其他人员的权限,并检查他们的工作。(4)编制合作社的年终决算、年度活动计划项目和预算项目,并把它们提交给全体大会。(5)准备年度报告,包括合作社的活动数据、财政状况、得到的盈亏和董事会批准的计划外的新项目,并把报告提交给全体大会。(6)讨论有关部门上报的决算报告,并把报告提交给全体大会。(7)讨论有关机关的报告。(8)召开全体大会会议,执行大会的决议。(9)规定长期和短期的贷款总额。(10)检查保险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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