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村社组织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3页(38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中规定:村社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如未经社员大会批准和须经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而未得到批准时,以及本法禁止签订的合同,均无效。凡合法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则完全有效,对村社有约束力,不管其权力机构的成员是否已更换。《土地改革法》还规定,凡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村社可以重新划分与合并;联邦、州或市政府或联邦政府的公共分支机构有权依法征用村社的地产,并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临时或永久的村社均可集体或个人经营,采用集体经营时,不再分配给个人小块土地;集体经营的村社,可按村社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分给每个社员一块地,不得超过两公顷,用于建立家庭农场,但不得妨碍完成集体生产任务;村社有权优先得到政府提供的专业性技术援助;村社应按本法规定设立公共基金;村社社员均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的各项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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