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02年农产品开发合作项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5页(339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实施农产品外国市场开发合作项目。该项目应当向从事获准的国际市场开发活动的合法非盈利农业贸易组织提供成本分担援助。根据法案规定:(1)直到2007年,外国市场开发合作项目应当有该项授权。(2)每个财政年由商品信贷公司提供3450万美元的资金。(3)超出2750万以上的资金应当对过去的项目参与者和新成员给以同等待遇。(4)对于每年超出2750万以外的资金应当给予在新市场及其他市场上活动的建议同等的考虑。(5)该项目规定了向新市场出口增值农产品的持续意义。(6)美国农业部应当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提供的资金数量、资助项目的类型、目标增值农产品及为这些产品开发的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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