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集体农民退休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2页(570字)

1977年6月30日罗尼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的法令》,共4章45条。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共10条。主要规定:(1)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根据本法,有权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享受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津贴、工资照发的产假、儿童津贴以及免费医疗和药物。(2)所有能劳动的社员、干部有责任每年至少参加劳动200天。(3)发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津贴不用纳税。(4)享受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津贴的权利不可剥夺;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津贴不能转让。第2章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的权利,共25条。主要对所付出的劳动和年龄限度的退休金的办法和发放标准、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的退休金的工龄计算方法、继承人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附加退休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其他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方法和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第3章退休金的确定和支付,共6条。主要规定:(1)为确保本法的执行,在农业合作社单位集体领导机构下面设立退休金和社会保险委员会。(2)农业合作社单位要制定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手册的退休档案及必要的证件。(3)采用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手册的管理制度。(4)设立并管理退休金和社会保险所需的基金工作,由劳动部的劳动和社会保护事务局及其办事处进行。第4章暂作的最后规定,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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