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失业救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5页(314字)

美国《统计法》规定,凡是具有或不具有职位而在调查周中没有收益的工作,并且确系在寻找工作的人们,即为失业人口。寻找工作是主要标准。《失业保险法》规定,政府按雇主过去裁员人数征收失业保险金。凡投过保的失业者,在失业第二周起就可领取保险金,期限一般为半年。失业保险也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雇主与雇员)工薪中扣除。堪萨斯州《失业救济法》规定,由雇主缴纳失业救济税。联邦失业税法和州失业救济法的规定也适用于农业工人方面。1978年1月1日美国颁布实施第一部适用于农业工人的《联邦失业法》。各州根据《联邦失业法》制定了适用于各州农业工人的法律,并保留了联邦基金和雇主信贷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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