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农作物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9页(447字)
菲律宾1981年发布指令,建立农作物保险公司,其法定资本为7.5亿比索,其中2/3的资本由政府认购,政府还承担稻类粮食作物补贴保费的56%-76%。补贴来源为政府拨款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得利,并向国际市场分保。根据法令规定,农作物保险公司应协助政府制定农作物保险计划。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既要接受政府监督生产计划,又要接受政府部门农业生产技术员的监督,并与技术人员一起制定农田计划和预算。其中,对取得水稻生产贷款的农民,国家实行强制保险;对自给资金的农民,实行自愿保险。两者提交投保单时,除必须提交农田计划和预算书外,还必须提交一幅标有投保地块有关情况的地图。法令规定,水稻作物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一切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干旱、地震、农作物病虫害等。保险金额只限于生产成本;保险期限可按水稻作物生长周期来确定;保费可由农民、贷款机构和政府三家分担;水稻作物保险费率为11%。菲律宾政府法令中,还对农作物全部定损及部分定损保险标准作出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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