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机具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9页(657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农业机具共济纳入非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包括农机具损坏共济,其共济价额应在2万日元以上。农机具更新共济,共济价额须在5万日元以上,购后未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农机具。(2)共济条件及共济关系,参加共济者的以每一台农机具为单位提出申请,经农业共济团体同意后,共济关系即告成立。(3)共济事故,农机具损坏共济,包括火灾、洪水、台风、雪灾、碰撞、坠落、颠覆、飞来物、坠落物、破裂、爆炸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农机具更新事故,包括火灾等事故及共济责任终了的折旧。(4)共济责任期限,农业共济团体从收到参加者最初交付的共济期限内的共济费之日午后4时起,原则上期限不低于3年。在农机具使用年数范围之内,农业共济团体制定相应期限。(5)共济金额,农机具损坏共济,投保时,平均每台农机具的最低申请额为1万日元,最高按定款规定的数额,但不得超过500万日元。同一农机具、如果存在两种以上农机具共济关系时,以合计额500万日元为限度。农机具更新共济,每台农机具的最低申请额为1万日元,最高按定款规定的数额,但不得超过500万日元。(6)责任分担,联合会承担100%的责任。(7)损坏额,农机具损害共济,在发生损坏状态前,为修复所必需的最低费用额,部分损坏情况下,为修复所必需的材料费、技术费。全损情况下,按共济关系成立时的农机具的价额赔付。农机具更新共济,因火灾等事故造成农机具损坏时,以共济价额为限度,赔付为修复农机具所必需的最低费用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