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气象管理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9页(466字)
俄罗斯《联邦气象法》规定,国家气象部门的各项工作包括保证联邦国家需要的研究工作均由国家预算拨款。各年度拨款数额根据俄联邦预算法确定,并在联邦预算中单独列出。专为俄联邦主体的利益而进行的综合工作,其经费由俄联邦主体预算中拨出。为消除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非常情况所造成的后果而开展的专项工作,其经费由联邦预算、非预算基金及进行这些工作地区的俄联邦主体预算中拨出。气象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实施区域或者地方自然保护计划而进行的工作,其经费也由地方财政预算、生态及其他基金中拨出,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吸收气象部门的人员参加地方自然保护计划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中拨出。气象部门的人员有权根据法人和自然人的要求在合同基础上完成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其经费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以及生态和旨在实施自然保护计划的其他一些基金中拨款。为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气象部门人员完成社会——经济计划工作的效率和科技潜力,可以建立预算外基金。预算外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的办法由俄联邦有关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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