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金清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9页(290字)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对目前已办理存、放款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转变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务院于1996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凡农村合作基金会实际上已经营金融业务,存、贷款业务量比较大的,经整顿后可并入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也可另设农村信用社。不愿并入现有农村信用社或另设农村信用社的,必须立即停止以招股名义吸收存款,停止办理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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