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机安全监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6页(277字)

农业部1998年11月5日发布《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共5章57条。其中第3条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4条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第5条规定,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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