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3年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7页(249字)

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号文件)指出: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