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簿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196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注册合作社设置的簿据,内所登记事项证实为真实的,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不论民事或刑事,可视为记载事项存在的表面证据。(2)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若合作社并非诉讼一方当事人者,则不得强迫其职员出示合作社的簿据,亦不得强迫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就所记录的事项、交易或账目提出证明,若法庭因特别理由而提出指示者,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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