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稻谷碾糙试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4页(275字)

台湾政府1972年11月28日公布《稻谷碾糙率试碾规则》,共3章19条。其中规定:(1)稻谷碾糙率的试碾,应参照各地气候、土壤、水利等情况相近的,划分区域,分别稻谷种类予以办理。(2)试碾前的准备按本规则规定办理。试碾前应按规定举行预碾。(3)试碾时,应按本规则程序进行。(4)试碾所产生的米头、谷头、石子谷等,应查定其糙米含有率折算为糙米,并入所加工糙米计算。(5)试碾所加工的不良稻谷,其尚可加工成为屑米含有率,折算为屑米,并入所加工屑米计算。(6)稻谷碾糙米百分率的计算方式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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