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市场承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8页(260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3章中规定:(1)申请为承销人的,应向市场出具本办法规定的证件;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发承销人许可证。(2)承销人应在进场交易时,依照省(市)主管机关规定标准向当地市场缴纳承销保证金;保证金在承销人自行停止交易并缴还许可证或被撤销许可证时,扣清货款后无息退还。(3)承销人须凭证进场交易,并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交易或将许可证供他人使用。(4)承销人拒缴承销保证金、不按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市场应停止其承销或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撤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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