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机贷款担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4页(256字)
台湾1976年《农业发展基金农机贷款实施要点》规定,由本贷款经办行库或农渔会径行订定。农渔机制造厂商,应向农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其产销之农、渔机械,如因产品品质或售后服务不良,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而处分或取回时,应依耐用年限于使用年数比率合理折价无条件收回并将该款径付贷款机构收回贷款本息,如由国外进口者,应由代理商比照境内农机厂商办理。遇折价发生纠纷时,由农委会洽请农、渔机械专家担任仲裁。销售各种农机单价在3万元以下之农机制造厂商或代理商得免提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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