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1805年森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4页(255字)

1805年,丹麦制定第一部《森林法》。《森林法》以保护、利用、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向人民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主要规定:(1)任何森林都要永久性维持,已确定的林业用地不得更改。(2)林木采伐后,必须负责更新,否则处以罚款或承担法律责任。(3)采伐林木者,需提前10年向主管部门申请采伐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4)林地可以自由买卖,林主转让林地必须一次性解决,不得分批出售。为保证《森林法》的实施,法律部门专门制定了“地籍属”,以确保林地的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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