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林产品许可中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2页(427字)
赞比亚《森林法》第37条规定:(1)签发许可证之林务官、护林员、护林员级别以上的林务官,发现许可证持有人未遵守许可证规定之条件,有权暂时停止许可证的使用,直至许可证持有人同意遵守所定条件为止;但是,木材特许许可证,非总监督官、省林务官、区域林务官或以总监督官名义特别授权之林务官,无权中止之。(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中止许可证的林务官,不能在7日以内取消中止,则应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其中载明许可证持有人根据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中止决定提出上诉。第38条规定,许可证持有人接到第37条第(2)款所述中止其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后,得于30日内对中止决定提出书面上诉:(1)由总监督官作出的决定,得上诉于林业部长;(2)由省林务官、区域林务官或者总监督官特别授权的林务官作出的决定,得上诉于总监督官;(3)其他情况下,须上诉于区域林务官或者省林务官;任何受理上诉部门的裁定都是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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