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森林经营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4页(270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可就森林经营中有关伐区面积大小和形状、更新方式、保留木、林木分组、施肥、排水和修建林区道路等有关自然保护和文化遗迹保护作出规定。(2)为满足自然保护和文化遗迹保护的要求,政府或指定机构可颁布禁止在宜林荒地的采伐活动和采取其他林业措施的规定。(3)从事驯鹿业者,应当每年考虑有关伐区的面积大小和形状、新林区的建立、保留木、林区道路建设等森林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4)违反本法有关限制森林经营活动法规或禁令的,可处以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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