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保护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8页(371字)
1989年12月1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森林保护机能特别措施法》。该法旨在通过对具有保健机能的私有林实施有计划的、统一的森林调整和设施整顿(系指林间散步道路及露营地等投宿设施,食堂、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地方特产销售网点等),以谋求林业与山村的振兴。该法规定,森林所有者按照一定程序,可在不解除保安林制度,普通林不受林地许可制度限制的情况下,整顿完善保健机能的增进设施。所谓程序,即修改森林计划。除森林施业方法外,还须制定保健机能增进设施的整顿及维持运营计划并报都道府县知事批准。森林所有者在实施包括设施整顿在内的森林施业计划过程中,不得违反计划规定,否则将取消森林施业计划,停业设施整顿,受到恢复原状的监督处理。为完成保健设施的设置,该法提出在税制及金融方面对森林所有者采取优惠措施。
上一篇:韩国天然保护林指定立法
下一篇:日本林地烧荒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