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森林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5页(352字)

阿尔巴尼亚《森林保护法》规定:(1)没有许可证或证明产品符合本法规定的证件,禁止买卖、运输木材及其他林产品。(2)向私人出售所需木材,需经林业机关批准。(3)林业机关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机关的人员有权检查木材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有权检查一切载运木材或木材产品的运输工具。(4)在林区生产木炭需经林业机关批准,在同树权所有者达成协议后,在指定地点进行。(5)人民议会有义务帮助林业人员保护森林、组织灭火、防治病虫害和其他灾害。(6)林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不带内务部的特殊许可证携带枪支;林业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享受人民警察的同等待遇。(7)为满足森林管理的需要,国家修建免费供林业人员居住的专门住宅(林站),林业人员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木材和其他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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