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森林防火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7页(268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3卷树林和森林的保存及治安中规定:(1)根据有关市镇议会和省议会的意见可将位于特易发生火灾地区的树林列入重点防火对象林。(2)被列为重点防火区的森林的主人们仍未组成防火联合会的,必要时,行政当局可以按规定召开被认可的森林主人联合会会议,研究有关防火工作的简要计划。(3)一旦发生火灾,在无森林防火工会联合会的市镇,灭火工作由市镇长或其代表领导。(4)国家可以给予从事保护和重建易发生火灾地区工作的公营单位或私人以技术和资金援助,尤其是修建防火线以及通往取水点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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