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振兴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7页(439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为支援供应人参类和稳定价格所需的资金、收购和储备白参的资金及振兴人参事业所需的其他资金,设立人参事业振兴基金。(2)基金由下列财源筹集:公社的捐款;人参事业者或有关人参事业者的捐款;运用基金所产生的收益;其他总统令规定的收益金。(3)基金由人参协同组合中央会运用和管理。韩国《人参事业法施行令》规定,人参事业振兴基金除下列各款的用途外不得使用:(1)人参耕作资金的融资;(2)旨在奖励人参类的收购、储备、价格调节、生产和出库等的融资;(3)旨在促进人参类出口的融资;(4)旨在保管、管理和加工人参类的融资;(5)对指导人参耕作所需经费的支援;(6)其他向对振兴人参事业有必要的事业的融资。法令还规定,基金管理者可从基金中对认为对完成上述事业有必要者支付补助金;补助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本金发生的收益金总额。法令还对基金的运用计划、基金的会计、基金的借入、罚款的赋课和征收程序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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