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山林开发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1页(195字)

韩国《山林法》第112条规定:(1)山林厅长对于接到申报之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可以进行技术及经营上的指导和监督。(2)山林厅长认为在山林行政上必要时,可以让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提出必要的文件或报告,或者让有关公务员检查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3)依据第2项之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应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提示给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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