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森林管理局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6页(1072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保护和开发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公告》第12条管理局的权力和职责规定,管理局应具有为实现其各项宗旨所必须的一切权力。这些权力包括:(1)种植、保护、开发、管理和利用国有林;(2)维护国有林的安全,免遭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并采取各种必要的保护措施;(3)同有关政府机构合作,对国有林、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寺院及造林区,狩猎管制区和风景区,进行定界、登记和管理;(4)划定可利用林产品的或不可利用林产品的国有林;(5)制订全国造林计划,经批准后立即贯彻执行;(6)制订和执行国有林的开发和利用计划;(7)发动和帮助广大群众植树造林和保护野生动物;(8)保证有效地为造林提供足够的树苗和技术服务;(9)大力保证为工业、建筑业、家用或其他用途不断供应木材;(10)组织有关政府机构,对居住在国有林、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区内的人,重新安排定居;(11)同有关政府机构及群众组织合作,在国有林、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其他保护区和风景区内修建道路和其他设施;(12)给经营林产品的人颁发权利证书;(13)发放林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的原产地和出口地证书;(14)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法规的实施;(15)开办并监督林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16)发放狩猎野生动物许可证;(17)核准在任何国家公园、猎物保护区或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区内修建旅馆、营地或其他设施的许可证;(18)保证林产品和野生动物产品用于许可证所指定的用途;对上述产品进行度量检尺;(19)对发现拥有林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的任何人有权要求出示产品证书;(20)扣押任何车辆或牲畜带运载的不能出示证明书的野生动物产品,依本公告第二十四条规定所作出的裁定来处理出售的贷款;(21)承担或委托他人承担有关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把科学研究成果加以广泛应用;(22)同有关政府机构合作,培训或委托他人培训必需的业务工作人员;(23)颁发有关林产品调出的指示,并监督其执行情况;(24)接受本国或外国的援助和捐款;(25)代表政府出席有关森林及野生动物的集会或讨论会;(26)向有关政府机构发出森林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的调价通知书;(27)将本法公告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机构或群众组织;(28)向有关政府机构发出收款通知书,并据此收取各种费用以及给他们发放许可证的费用和提供服务的费用;(29)缔结合同;(30)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31)为了实现某目的需要,可采用各种各样方式拥有、占有、抵押、出售、交换或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