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咨询委员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4页(330字)
英国《林业法》第37条规定:(1)在林业委员会行使其职能时,或在决定其他事情时,均需咨询机构向它提供建议,为此林业委员会应继续保持下列机构:大不列颠中心咨询委员会,通常称为国产木材咨询委员会;大不列颠的每一个森林资源保护区的区咨询委员会。(2)林业委员会为尽其促进成林和保障大不列颠有充足的后备树木的责任,应随时与国产木材咨询委员会协商。一般规定,每季度均应进行协商。(3)在考虑下述问题时,要注意:是否拒绝发给伐树许可证或无条件发给许可证,或根据条件发给许可证;是否根据本法发给伐树指令。如果申请的伐树许可证或准备发给的伐树指令是为了砍伐该区的树木,林业委员会应考虑森林资源保护区的区咨询委员会所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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