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0页(560字)
韩国1986年12月20日颁布《山林组合法》,共7章77条,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以通过山林所有者和现地居民的协同组织,促进山林的保护和开发,谋求其组成员的经济社会地位的提高,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作出贡献为宗旨。第2条规定,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1)山林、林产品、指定开发和山林所有者各自指《山林法》第2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山林、林产品、指定开发和山林所有者而言。(2)山林相关事业经营者,系指生产、加工、销售林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山林用种、苗或造景木者而言。第3条规定,依据本法设立的山林会、山林组合和山林组合中央会为法人。非依据本法设立的会、组合、中央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山林会、山林组合、山林中央会或者与此类似的名称。第4条规定,会、组合和中央会的住所为其主事务所的所在地。第5条规定,组合和中央会在其业务中必须为组合员或者会员毫无差别地进行最大的服务。组合和中央会不得经营以营利或者投机为目的之业务。第6条规定,公务员(指《国家公务员法》第2项和《地方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的公务员)不能成为组合和中央会的任员和职员。组合和中央会的任员和职员不能经营或从事与组合和中央会之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事业。组合和中央会或者其任员和职员不能有任何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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