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实地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1页(419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32条规定:(1)环境厅长官和都道府县知事对国立公园、国定公园的指定,公园计划的决定以及公园事业的决定和执行情况;对于环境厅长官以外的国家机关执行公园事业的情况,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时,可分别派遣各自的职员进入私人土地、设置标志、进行测量、砍伐妨碍实地调查的竹木、花草等。但其他法律中若有与实地调查有关的规定时,应按该规定执行;(2)国家机关或都道府县知事欲派遣各自的职员进行前项规定的行为时,事先应向土地所有者、占有者,以及竹木、篱笆、栅栏的所有者,通知其行为的目的,并给予他们提出意见书的机会;(3)第1项中的职员在日出前和日落后,不得进入宅地或篱笆、栅栏包围的土地;(4)第1项中的职员应携带表示其身份的证件,有关者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证件;(5)土地所有者,占有者或竹木、篱笆、栅栏等的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根据第1项规定进入土地、设置标志及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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