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保护区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5页(275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1)在鸟兽保护区内根据其他法令,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欲作出利用、开发等行为,或欲作出利用、开发等的批准、认可、承认等时,管辖行政机关之长应与管辖鸟兽保护区之市、道知事协商之。在此种情况下,鸟兽保护区若跨两个以上道时,接受协商邀请的市、道知事答应协商时,应听取有关市、道知事的意见。(2)鸟兽保护区跨两个以上道时,市、道知事根据其他法令欲作出开发、利用等行为,或作出开发、利用之批准、认可、承认等,以及欲进行第1项规定之协商时,应听取有关市、道知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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