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74年物种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3页(537字)
英国国会于1974年9月7日公布《受危害物种法案》,其中规定:(1)除了经国务大臣的许可对议案附录中的任何项包括野鸟种类、脊椎动物、野生脊椎动物种类、无脊椎动物和植物类,任何人不得进口与出口;不得将附录中的任何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出售或展出或为了转让而占有附录中的任何项目。(2)不得进口活的或死的野生动物,除非适当的关税官员送交书面申报指明。(3)国务大臣将指定或任命一位或多位科学权威就本法案的执行向他提出建议。每位科学权威应向国务大臣就目前需要保存的那些动物或植物,就控制他们的可辨识的部分或产品以帮助他们的保存,以及动物、植物或可辨识部分或产品列入任何附录以便按本法案适用有效管制,提出建议。国务大臣收到建议时,可发布命令提出本法案的附录和作出他认为适合的任何修改。每位科学权威应就他的活动发表年报。(4)除了附录中列名的任何活的动物或植物根据1952年关税和国产税法案应予没收的紧急情况外,关税和国产税务司只有按照有关的科学权威同意的标准程序,才可根据该法案运用他们的处置权。(5)违犯许可证条件的人应即时定罪,处以至100英镑的罚款。故意地或疏忽地违犯本法案的任何人是犯罪,即时定罪,处以不超过400英镑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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