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狩猎枪械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9页(280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18条规定,即使是在按规定设置之狩猎场内,也不得使用下列各款之一的枪械进行狩猎:(1)在市区、住宅附近及其他众人通行、聚集之场所内的枪猎;(2)黎明前和日落后的枪猎;(3)运行中的车、船舶及飞机上的枪猎;(4)可能对人命或家畜或文物、建筑物、车辆、铁路车辆、船舶和飞机等造成危害之枪猎;(5)距离有文物之场所或根据《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所指定之文物保护区1000米内的枪猎。第19条规定,即使在规定设置的狩猎场内,在有篱笆或有农作物的他人占有土地内,若无占有者之许可亦不得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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