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林区推广苗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3页(420字)
1933年民国政府发布《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推广苗木办法》,共11条。主要规定:(1)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为奖励造林,特培育适用于区境各县造林苗木,无偿分给区境人民领植,并按规定办理请领苗木愿书。(2)凡人民领苗,每一人每年以500株为限,必要时,可由管理局斟酌供求状况增减。(3)凡领取的苗木,其包装、运搬及栽植,均应受管理局指导,费用应由领苗人负担。(4)凡领苗人将苗木领取之后,即须实行栽植,至迟不得过一星期;如查明逾期不植,致苗木枯萎的,除照市价加倍追赔外,并取消其以后领苗权。(5)凡苗木领取后,不得任意抛弃,或充薪料等用;违反者查出除照市价加2倍追赔外,并取消其以后领苗权;凡领苗人将苗木领取栽植后,应及时加强管理、培育,不得任其荒废,违反者亦照市价加2倍追赔,取消以后领苗权。(6)管理局对于领苗人的栽植管理事项,可随时派员监督指导;管理局每年应分期派员,视察各领苗人造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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