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区护林管理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5页(833字)
1951年3月2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南区护林暂行办法》。共7章21条。主要规定:(1)护林组织及护林公约。除由各省署林业机关在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护林站领导推动护林公约落实外,应普遍组织群众性的护林组织,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护林会,以村为单位组织护林小组,受区以上政府及农林机关的领导。(2)防止滥伐。机关、学校、部队及群众,不得借口生产救灾、缴公柴、修碉堡等理由,恣意滥伐森林,个别地区驻扎部队,如确因需要燃料无法购得,必须采伐时,可经当地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机关的许可,指定公有林区,作合理修枝疏伐,但必须缴山价。私有林木,政府可保障其所有权,任何私人或机关、部队不得强伐、盗伐。凡属贫、中、富农所私有的林木,如需砍伐利用,或因生产过密,须举行打枝或间伐者,可在合理经营原则下,自行砍伐,护路、护岸、护堤的树木,任何人不得任意毁伤、并禁止采掘草皮树根。保安林、风景林除合理更新外,应绝对禁止砍伐。(3)防止山火及滥垦。为减除居山农民滥垦森林,凡林区附近的工厂、农场、伐木厂等雇用工人时,应优先雇用居山农民。凡森林地带,其坡度在20度以上的,严禁开荒,并限制入山开垦,但在粮食缺乏的山区荒地,需要增产时,当地政府农林机关及护林会,应教育农民,选择缓斜山坡(20度以下)筑成梯田。职业性及非职业的狩猎,非有当地护林机关或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护林会的许可,不得擅自入林狩猎,狩猎时不得有放火、失火等事情。通过森林地区的火车及铁路沿线,应有防火的设备。在山林地带,应尽量将狩猎人、牧童组成护林员,给予入林证及薄酬,经常巡逻山场,防止山火及制止滥垦等事情。(4)限制放牧及樵采。应由当地政府及农林机关指定区域进行。允许放牧区域由护林机关或护林会按可容牧畜的头数加以限制。森林病虫害蔓延或有蔓延的危险时,由当地政府及林业机关迅速发动群众,采取有效处置。(5)奖惩及抚恤。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奖惩及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