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登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4页(290字)
1951年4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森林登记暂行办法》。共13条,主要规定:(1)森林依其所有权分为国有林、村有林、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2)凡村有林、私有林、合作林或团体林均应向所属乡农会申请登记由乡农会转送县人民政府记送当地林区管理所,派员查勘属实后,转呈省政府农林厅存查。森林申请登记时,应向当地乡农会领取申请费,并应由村农会证明。(3)所有森林经登记后应设置标界,并由政府发给临时登记证受法律的保障,其收益全部归森林所有者所有,保证谁栽谁有,谁种谁收。(4)凡未经登记的森林不得采伐,转卖或批与,或转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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