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病虫除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3页(398字)

1989年,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该条例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作出规定,即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进行除治病虫害施药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证作业质量。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供应承运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根据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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