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防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3页(204字)

199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地方投资为主,多方筹集”的原则:(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于每年10月前制订好下年度森林防火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报本级政府纳入地方财政计划,统筹安排;(2)从育林基金中提取5%至10%;(3)从林政管理费中按木材生产量每立方米提取1元;国营林区、林场、农场的森林防火业务经费从生产经营收入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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